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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保知識小課堂】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

              文章作者:尤溪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文章發布時間:2021年01月19日

              2020年9月,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中國人民銀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20〕第5號),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針對與金融消費者利益密切相關的條款,現抽取部分內容進行宣傳學習。

               

              一、信息披露方面

               

              第十六條 銀行應當依據金融產品或者服務的特性,及時、真實、準確、全面地向金融消費者披露下列重要內容:

               

              (一)金融消費者對該金融產品或者服務的權利和義務,訂立、變更、中止和解除合同的方式及限制。

               

              (二)銀行對該金融產品或者服務的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

               

              (三)貸款產品的年化利率。

               

              (四)金融消費者應當負擔的費用及違約金,包括金額的確定方式,交易時間和交易方式。

               

              (五)因金融產品或者服務產生糾紛的處理及投訴途徑。

               

              (六)銀行對該金融產品或者服務所執行的強制性標準、推薦性標準、團體標準或者企業標準的編號和名稱。

               

              (七)在金融產品說明書或者服務協議中,實際承擔合同義務的經營主體完整的中文名稱。

               

              (八)其他可能影響金融消費者決策的信息。

               

              第十七條 銀行對金融產品和服務進行信息披露時,應當使用有利于金融消費者接收、理解的方式。對利率、費用、收益及風險等與金融消費者切身利益相關的重要信息,應當根據金融產品或者服務的復雜程度及風險等級,對其中關鍵的專業術語進行解釋說明,并以適當方式供金融消費者確認其已接收完整信息。

               

              第十八條 銀行向金融消費者說明重要內容和披露風險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留存相關資料,自業務關系終止之日起留存時間不得少于3年。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留存的資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金融消費者確認的金融產品說明書或者服務協議。

               

              (二)金融消費者確認的風險提示書。

               

              (三)記錄向金融消費者說明重要內容的錄音、錄像資料或者系統日志等相關數據電文資料。

               

                 二、公平格式條款方面

               

              第二十一條 銀行向金融消費者提供金融產品或者服務時使用格式條款的,應當以足以引起金融消費者注意的字體、字號、顏色、符號、標識等顯著方式,提請金融消費者注意金融產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利率、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注意事項、風險提示、糾紛解決等與金融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并按照金融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格式條款采用電子形式的,應當可被識別且易于獲取。

               

              銀行不得以通知、聲明、告示等格式條款的方式作出含有下列內容的規定:

               

              (一)減輕或者免除銀行造成金融消費者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

               

              (二)規定金融消費者承擔超過法定限額的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金。

               

              (三)排除或者限制金融消費者依法對其金融信息進行查詢、刪除、修改的權利;

               

              (四)刪除或者限制金融消費者選擇同業機構提供的金融產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五)其他對金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

               

                銀行應當對存在侵害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問題或者隱患的格式條款和服務協議文本及時進行修訂或者清理。

               

                 三、營銷禁止方面

               

              第二十二條 銀行應當對營銷宣傳內容的真實性負責。銀行實際承擔的義務不得低于在營銷宣傳活動中通過廣告、資料或者說明等形式對金融消費者所承諾的標準。

               

              前款“廣告、資料或者說明”是指以營銷為目的,利用各種傳播媒體、宣傳工具或者方式,就銀行的金融產品或者服務進行直接或者間接的宣傳、推廣等。

               

              第二十三條 銀行在進行營銷宣傳活動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虛假、欺詐、隱瞞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二)引用不真實、不準確的數據和資料或者隱瞞限制條件等,對過往業績或者產品收益進行夸大表述。

               

              (三)利用金融管理部門對金融產品或者服務的審核或者備案程序,誤導金融消費者認為金融管理部門已對該金融產品或者服務提供保證。

               

              (四)明示或者暗示保本、無風險或者保收益等,對非保本投資型金融產品的未來效果、收益或者相關情況作出保證性承諾。

               

              (五)其他違反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的行為。

               

              四、個人信息保護方面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消費者金融信息,是指銀行通過開展業務或者其他合法渠道處理的消費者信息,包括個人身份信息、財產信息、賬戶信息、信用信息、金融交易信息及其他與特定消費者購買、使用金融產品或者服務相關的信息。

               

              消費者金融信息的處理包括消費者金融信息的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提供、公開等。

               

              第二十九條 銀行處理消費者金融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經金融消費者或者其監護人明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銀行不得收集與業務無關的消費者金融信息,不得采取不正當方式收集消費者金融信息,不得變相強制收集消費者金融信息。銀行不得以金融消費者不同意處理其金融信息為由拒絕提供金融產品或者服務,但處理其金融信息屬于提供金融產品或者服務所必需的除外。

               

              金融消費者不能或者拒絕提供必要信息,致使銀行無法履行反洗錢義務的,銀行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的相關規定對其金融活動采取限制性措施;確有必要時,銀行可以依法拒絕提供金融產品或者服務。

               

              第三十條 銀行收集消費者金融信息用于營銷、用戶體驗改進或者市場調查的,應當以適當方式供金融消費者自主選擇是否同意銀行將其金融信息用于上述目的;金融消費者不同意的,銀行不得因此拒絕提供金融產品或者服務。銀行向金融消費者發送金融營銷信息的,應當向其提供拒絕繼續接收金融營銷信息的方式。

               

              第三十一條 銀行應當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明示義務,公開收集、使用消費者金融信息的規則,明示收集、使用消費者金融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留存有關證明資料。

               

              銀行通過格式條款取得消費者金融信息收集、使用同意的,應當在格式條款中明確收集消費者金融信息的目的、方式、內容和使用范圍,并在協議中以顯著方式盡可能通俗易懂地向金融消費者提示該同意的可能后果。

               

              第三十二條 銀行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雙方約定的用途使用消費者金融信息,不得超出范圍使用。

               

              第三十三條 銀行應當建立以分級授權為核心的消費者金融信息使用管理制度,根據消費者金融信息的重要性、敏感度及業務開展需要,在不影響本機構履行反洗錢等法定義務的前提下,合理確定本機構工作人員調取信息的范圍、權限,嚴格落實信息使用授權審批程序。

               

              第三十四條 銀行應當按照國家檔案管理和電子數據管理等規定,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妥善保管和存儲所收集的消費者金融信息,防止信息遺失、毀損、泄露或者被篡改。

               

              銀行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消費者金融信息嚴格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確認信息發生泄露、毀損、丟失時,銀行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信息泄露、毀損、丟失可能危及金融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應當立即向銀行住所地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告并告知金融消費者;信息泄露、毀損、丟失可能對金融消費者產生其他不利影響的,應當及時告知金融消費者,并在72小時以內報告銀行住所地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接到報告后,視情況按照本辦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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