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錢知識問答
文章作者:仙游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文章發布時間:2015年08月25日
1.什么是洗錢?
答:洗錢就是通過隱瞞、掩飾非法資金的來源和性質,通過某種手法把它變成看似合法資金的行為和過程。主要包括提供資金賬戶、協助轉換財產形式、協助轉移資金或匯往境外等。
2.我國洗錢形式主要有哪幾種?
答:(一)成立空殼公司洗錢;(二)化名存款或購置金融票證洗錢;(三)違規轉賬洗錢;(四)利用進出口貿易洗錢;(五)成立外資公司或利用外匯市場黑市跨國洗錢;(六)騙稅洗錢;(七)利用關聯單位洗錢;(八)異地大額套取現金洗錢;(九)通過“地下錢莊”洗錢;(十)通過保險公司洗錢;(十一)以民間借貸形式洗錢;(十二)利用國有企業改制洗錢。
3.什么是洗錢罪?
答: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洗錢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通過各種方式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的犯罪行為。
4.什么是恐怖融資?
答:恐怖融資與洗錢密切相關,指下列行為:恐怖組織、恐怖分子募集、占有、使用資金或其他形式財產;以資金或其他形式財產協助恐怖組織、恐怖分子以及恐怖主義、恐怖活動犯罪;為恐怖主義和實施恐怖活動犯罪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資金或其他形式財產;為恐怖組織、恐怖分子占有、使用以及募集資金或其他形式財產。
5.為什么要反洗錢?
答:洗錢助長走私、毒品、黑社會、貪污賄賂、金融詐騙等嚴重犯罪,擾亂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破壞社會公平競爭,甚至影響國家聲譽。因此,我們依法采取大額和可疑資金監測、反洗錢監督檢查、反洗錢調查等各項反洗錢措施,預防和打擊洗錢犯罪,起到遏制其上游犯罪的目的。
6.為什么要制定《反洗錢法》?
答:制定《反洗錢法》的意義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一是有利于及時發現洗錢活動,追查并沒收犯罪所得,遏制洗錢犯罪及其上游犯罪,維護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二是有利于消除洗錢行為給金融機構帶來的潛在金融風險和法律風險,維護金融安全;三是有利于發現和切斷資助犯罪行為的資金來源和渠道,防范新的犯罪行為;四是有利于保護上游犯罪受害人的財產權,維護法律尊嚴和社會正義;五是有利于參與反洗錢國際合作,維護我國良好的國際形象。
7.《反洗錢法》的主要內容是什么?
答:《反洗錢法》共三十七條,其主要內容包括:一是規定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反洗錢監督管理工作,明確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的反洗錢職責分工。二是明確應履行反洗錢義務的金融機構的范圍及其具體的反洗錢義務。三是規定反洗錢調查措施的行使條件、主體、批準程序和期限。四是規定開展反洗錢國際合作的基本原則。五是明確違反《反洗錢法》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包括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其他依法負有反洗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機構從事反洗錢工作的人員的法律責任,和金融機構及其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8.國家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是指哪個部門?其主要職責是什么?
答:國家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是指中國人民銀行,主要負責組織協調全國的反洗錢工作,負責反洗錢資金監測,制定金融機構反洗錢規章,監督檢查金融機構及特定非金融機構的反洗錢工作,調查可疑交易,開展反洗錢國際合作等。
9.還有其他部門參與反洗錢管理工作嗎?
答:在國家層面,有公安部、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23個部門參與的反洗錢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大連、青島、寧波、廈門、深圳也建立了相應的聯席會議制度。
10.按照《反洗錢法》規定,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的反洗錢職責有哪些?
答: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是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應履行的反洗錢監管職責主要有:參與制定所監督管理的金融機構反洗錢規章,對所監督管理的金融機構提出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的要求,發現涉嫌洗錢犯罪的交易活動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審查新設金融機構或者金融機構增設分支機構的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方案,對于不符合《反洗錢法》規定的設立申請,不予批準,以及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有關反洗錢的其他職責。
11.什么機構負責反洗錢資金監測?
答:中國人民銀行專門成立了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具體負責反洗錢資金監測。
12.哪些機構應該履行反洗錢義務?
答:反洗錢義務主體包括兩類:一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機構,包括依法設立的從事金融業務的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信托投資公司、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以及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并公布的從事金融業務的其他機構。二是按照規定應當履行反洗錢義務的特定非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的范圍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13.為什么強調金融業反洗錢?
答:金融業承擔著社會資金存儲、融通和轉移職能,對社會經濟發展起著重要的促進作用。但同時也容易被洗錢犯罪分子利用,以看似正常的金融交易作掩護,改變犯罪收益的資金形態或轉移犯罪資金。因此,金融業是反洗錢工作的前沿陣地,能夠盡早識別和發現犯罪資金,通過追蹤犯罪資金的流動,預防和打擊犯罪活動。
14.保險公司應當履行哪些反洗錢義務?
答:保險公司應當履行以下反洗錢義務:建立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設立反洗錢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內設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按照規定開展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報送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反洗錢培訓和宣傳工作等。
15.客戶辦理哪些保險業務,保險公司需對客戶進行身份識別?
答:客戶在投保、退保、賠償或領取保險金時,如果超過一定數額,保險公司將對客戶進行身份識別。例如,當退還的保險費或保單現金價值超過1萬元人民幣或外幣等值1000美元時,退保申請人應在出示保險合同或保險憑證原件的基礎上,出示退保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其他身份證明文件。又如,在發生保險賠償或領取保險金時,如果1萬元人民幣或外幣等值1000美元時,客戶應出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其他身份證明文件,告知被保險人、受益人與投保人之間的關系,填寫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保險公司應留存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16.客戶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哪些內容?
答:根據《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自然人客戶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戶的姓名、性別、國籍、職業、住所地或者工作單位地址、聯系方式,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的種類、號碼和有效期限??蛻舻淖∷嘏c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登記客戶的經常居住地。
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客戶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戶的名稱、住所、經營范圍、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號碼;可證明該客戶依法設立或者可依法開展經營、社會活動的執照、證件或者文件的名稱、號碼和有效期限;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和授權辦理業務人員的姓名、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的種類、號碼、有效期限。
17.保險可疑交易標準有哪些?
答:《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列舉了保險可疑交易的17類標準:
(一)短期內分散投保、集中退?;蛘呒型侗?、分散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釋。
?。ǘ╊l繁投保、退保、變換險種或者保險金額。
?。ㄈΡkU公司的審計、核保、理賠、給付、退保規定異常關注,而不關注保險產品的保障功能和投資收益。
?。ㄋ模┆q豫期退保時稱大額發票丟失的,或者同一投保人短期內多次退保遺失發票總額達到大額的。
?。ㄎ澹┌l現所獲得的有關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姓名、名稱、住所、聯系方式或者財務狀況等信息不真實的。
?。┵徺I的保險產品與其所表述的需求明顯不符,經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解釋后,仍堅持購買的。
(七)以躉交方式購買大額保單,與其經濟狀況不符的。
(八)大額保費保單猶豫期退保、保險合同生效日后短期內退?;蛘咛崛‖F金價值,并要求退保金轉入第三方賬戶或者非繳費賬戶的。
(九)不關注退??赡軒淼妮^大金錢損失,而堅決要求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釋退保原因的。
?。ㄊ┟黠@超額支付當期應繳保險費并隨即要求返還超出部分。
?。ㄊ唬┍kU經紀人代付保費,但無法說明資金來源。
(十二)法人、其他組織堅持要求以現金或者轉入非繳費賬戶方式退還保費,且不能合理解釋原因的。
?。ㄊ┓ㄈ?、其他組織首期保費或者躉交保費從非本單位賬戶支付或者從境外銀行賬戶支付。
?。ㄊ模┩ㄟ^第三人支付自然人保險費,而不能合理解釋第三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關系的。
?。ㄊ澹┡c洗錢高風險國家和地區有業務聯系的。
?。ㄊ]有合理的原因,投保人堅持要求用現金投保、賠償、給付保險金、退還保險費和保單現金價值以及支付其他資金數額較大的。
(十七)保險公司支付賠償金、給付保險金時,客戶要求將資金匯往被保險人、受益人以外的第三人;或者客戶要求將退還的保險費和保單現金價值匯往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人。
18.目前保險公司主要采取哪些反洗錢措施?是否會因此延長客戶辦理業務的時間?
答:保險公司主要采取客戶身份識別、盡職調查、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等反洗錢措施,包括事前預防、事后監測及調查等。監測及調查發生在完成業務之后,不會額外增加客戶辦理業務的時間。目前的預防手段主要包括核對客戶身份證件及填寫有關客戶信息,與現行的保險業務要求也基本吻合。
19.代理他人辦理保險業務的客戶,應如何配合保險公司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
答:客戶代理他人辦理保險業務,應出示被代理人及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或其他身份證明文件,填寫姓名、聯系方式或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種類和號碼等信息。
20.在與客戶的業務關系存續期間,保險公司還需持續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嗎?
答:是的,保險公司還要持續地關注客戶及其日常經營活動以及金融交易情況,并及時提示客戶更新資料信息。
21.當客戶要求變更姓名或名稱等身份信息時,保險公司是否還需要重新識別客戶?
答:是的。當客戶要求變更姓名或名稱、身份證件或身份證明種類、身份證件號碼、注冊資本、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等信息時,保險公司應當重新識別客戶,客戶應向保險公司出示相關信息。
22.保險公司除核對身份證件外,還可采取哪些措施識別客戶身份?
答:保險公司還可采取要求客戶補充其他身份資料或身份證明文件,回訪客戶,實地查訪或者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實等措施。如保險公司目前能聯網核查居民身份證信息。
23.客戶在保險業務關系存續期間,如果先前提交的身份證件或其他身份證明文件已過期了,該怎么辦?
答:應及時更新身份信息,若未在合理期限內更新且無合理理由的,保險公司應中止為客戶辦理業務。
24.保險公司在履行客戶身份識別時,應將哪些情況作為可疑情況上報?
答:客戶拒絕提供有效身份證件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更新客戶基本信息,或者保險公司在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懷疑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完整性時。
25.金融機構應當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告的大額交易有哪些?
答: (一)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交易2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交易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結售匯、現鈔兌換、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 (二)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銀行賬戶之間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20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上的款項劃轉。(三)自然人銀行賬戶之間,以及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銀行賬戶之間單筆或者當日累計人民幣5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萬美元以上的款項劃轉。(四)交易一方為自然人、單筆或者當日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26.哪些交易將受到反洗錢監測?
答: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專門的規章,當金融交易達到一定金額或符合某種可疑特征時,金融機構應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例如單筆或當日累計20萬以上的現金存取、現金兌換、現金匯款等,或者銀行帳戶資金短期內分散轉入、集中轉出且與客戶身份或經營業務明顯不符。金融機構還可根據具體情況判斷出涉嫌洗錢的可疑交易并上報。
27.保險公司履行反洗錢義務會不會影響其正常經營?
答:保險公司履行反洗錢義務不會影響其正常經營,而是有利于增強金融機構的抗風險能力,促進金融機構穩健運營。金融機構的反洗錢義務并不是新創設的,有關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的部分內容早就分別在《證券法》、《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貸款通則》以及會計制度和其他業務管理規定中有所體現。這些制度已經成為金融機構開展業務的基本制度,《反洗錢法》只是從反洗錢的角度將這些制度法律化,系統規定了這三項制度的內容。
同時,金融機構嚴格履行反洗錢義務,還有利于增強金融機構自身的抗風險能力,促進其良性發展。其一,金融機構健全內控制度,可以有效地防御操作風險、道德風險、法律風險等各類風險,提高風險控制能力;其二,國家建立完備的反洗錢法律體系,會在國際金融領域樹立我國良好的國際形象,為國內金融機構提供良好的國際環境;第三,國內金融機構健全反洗錢制度,規范反洗錢操作,可以促進金融機構的合規經營。這些措施,都有利于提高我國金融機構的國際競爭力。
28.金融機構違反《反洗錢法》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答:《反洗錢法》采取“雙罰制”原則,既對金融機構實施行政處罰,又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罰。
根據金融機構違法行為的具體內容、情節及后果不同,分別處以責令金融機構限期改正;對金融機構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或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并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或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建議有關金融監管機構責令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取消上述人員的任職資格、禁止其從事有關金融行業工作,責令金融機構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9.中國保監會對保險公司加強反洗錢工作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中國保監會《關于加強保險業反洗錢工作的通知》(保監發〔2010〕70號)就加強保險公司反洗錢工作主要提出了以下要求:一是投資入股保險公司和保險公司股權變更時,投資資金來源應當符合反洗錢法律法規的相關要求;二是新設保險公司、分支機構以及重組改制后的保險公司應當符合相應的反洗錢要求;三是保險公司高管人員的任職資格核準申請材料中應當包含申請人最近兩年未受反洗錢重大行政處罰的聲明,高管人員在履職過程中應當認真履行職責范圍內的反洗錢工作,保險公司負責人應當對反洗錢內控制度的有效實施負責;四是保險公司應當定期收集、匯總上報本公司的反洗錢信息,及時掌握反洗錢工作開展情況,注重防范化解洗錢風險;五是保險公司應當認真開展反洗錢培訓宣傳,不斷強化反洗錢意識、提高反洗錢水平;六是保險公司發現涉嫌洗錢犯罪的交易活動,應當及時向反洗錢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積極協助反洗錢行政調查和涉嫌洗錢犯罪案件的調查活動。
30.《反洗錢法》對反洗錢國際合作是如何規定的?
答:《反洗錢法》對反洗錢國際合作進行了原則性的規定:一是明確國家根據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則,開展反洗錢國際合作。二是明確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國務院授權,代表中國政府與外國政府和有關國際組織開展反洗錢合作,依法與境外反洗錢機構交換與反洗錢有關的信息和資料。三是規定涉及追究洗錢犯罪的司法協助,由司法機關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31.《反洗錢法》對打擊恐怖融資活動是如何規定的?
答:《反洗錢法》規定,對涉嫌恐怖活動資金的監控適用該法;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有效控制洗錢是預防和打擊恐怖活動的重要手段,預防和監控洗錢活動的基本措施,如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等,對于發現和打擊資助恐怖活動的行為具有積極作用。但是,資助恐怖活動的行為有其自身的特點,反洗錢措施不能完全解決資助恐怖活動問題。我國目前也在制定專門的反恐怖方面的法律,擬對涉嫌恐怖活動資金的監控作出特別規定。
32.反洗錢工作會不會侵犯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
答:不會的?!吨腥A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重視保護個人隱私和企業的商業秘密,并專門規定對依法履行反洗錢職責而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要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向任何組織和個人提供。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還規定,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依法負有反洗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機構履行反洗錢職責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錢行政調查;司法機關依法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只能用于反洗錢刑事訴訟。
33.防范洗錢活動對公民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公民應配合金融機構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按要求出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提供必要資料,填寫基本身份信息,說明資金來源、用途等。
公民應注意自我保護措施。不隨意出借身份證件供他人使用;不隨意出借賬戶供他人使用、替他人中轉資金;不隨意替他人攜帶現金、無記名有價證券出入境;不為身份不明人員代辦金融業務;不參與提供或使用非法金融服務,如地下錢莊。
公民應積極參與反洗錢的舉報和宣傳教育活動。
34.為什么要選擇合法的保險機構?
答:合法的保險機構為客戶提供保險服務,并接受監管和履行反洗錢義務,對客戶和自身負責。非法金融機構逃避監管,會為犯罪分子和恐怖勢力提供資金支持、轉移資金,清洗“黑錢”,不可能為客戶提供誠信服務。
35.舉報洗錢活動會受到保護嗎?
答:會。我國《反洗錢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公安機關舉報洗錢活動,接受舉報的機關應當對舉報人和舉報內容保密。
三、我國主要反洗錢法律法規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四)《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
(五)《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
(六)《金融機構報告涉嫌恐怖融資的可疑交易管理辦
法》
(七)《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
記錄保存管理辦法》
(八)《反洗錢現場檢查管理辦法(試行)》
(九)《反洗錢非現場監管辦法(試行)》
(十)《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調查實施細則(試行)》
四、中國人民銀行“十一五”期間反洗錢監管工作情況
“十一五”時期,人民銀行以全面開展金融業反洗錢監管為核心,構建反洗錢監管的制度和體系框架。
首先,完善制度基礎。在反洗錢法及四個反洗錢規章基礎上,2007年起,人民銀行先后印發了《反洗錢現場檢查管理辦法(試行)》、《反洗錢非現場監管辦法(試行)》等一系列規范性文件,詳細規定了人民銀行反洗錢監管的程序和操作規程,規范了人民銀行反洗錢行政執法行為,同時發布了《關于進一步做好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的通知》等規范性文件,細化了相關要求。
其次,全面開展現場檢查。根據工作部署,2004年至2007年,人民銀行連續3年組織開展了全國范圍內的商業銀行反洗錢專項現場檢查?!笆晃濉睍r期,人民銀行及其分支行共對近2萬家金融機構進行了現場檢查,依法對違反反洗錢規定的1900多家機構給予了處罰,包括數十名金融機構高管在內的170名從業人員被并處罰金。
再次,建立非現場監管體系。從2007年起,人民銀行著手建立了金融機構反洗錢非現場監管信息報告體系,下發了金融機構反洗錢非現場監管報表,指導人民銀行分支行和金融機構做好數據采集和分析工作。在此基礎上,組織人民銀行分支行深度分析非現場監管數據,掌握洗錢風險變動情況,各分支行通過電話詢問、書面質詢、現場走訪、約見談話等措施,提高反洗錢監管有效性。
五、中國人民銀行近幾年反洗錢監管工作情況
1.2009年反洗錢監督管理總體情況
2009年,人民銀行積極貫徹風險為本的反洗錢監管理念,因勢利導調整反洗錢監管政策,確定了以風險為本、以客戶為中心、以流程控制為手段的金融反洗錢工作基本思路,在不斷完善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相結合的反洗錢監管機制的基礎上,不斷創新反洗錢監管手段,著力解決高風險領域反洗錢監管難題,促進金融市場穩定與發展。
2009年共有1064家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對3364家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統稱金融機構)進行了反洗錢現場檢查,其中檢查銀行業金融機構2298家,檢查證券期貨業金融機構212家,檢查保險業金融機構854家。人民銀行對282家違反反洗錢規定的金融機構處以罰款,罰款總額2703.6萬元,被罰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195家,被罰款的證券期貨業金融機構10家,被罰款的保險業金融機構77家。另對金融機構反洗錢違規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108名金融從業人員處以77.7萬元罰款。
2.2010年反洗錢監督管理總體情況
2010年,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對轄內金融機構2009年的反洗錢工作進行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對合規程度不同的金融機構分別實施有針對性的監管措施。對合規程度較高的機構,僅采取非現場窗口指導方式進行監管;對合規程度中等的機構,采取約見高管談話、現場走訪和書面質詢等措施;對合規程度低的機構開展專項現場檢查或全面現場檢查。對金融機構普遍存在的問題開展專項治理工作。對發現的金融機構部分業務洗錢風險程度較高的情況,及時發出風險提示,要求金融機構強化反洗錢措施,預防洗錢風險。
人民銀行繼續堅持“重風險、重管理、重質量、重效果”的工作思路開展反洗錢現場檢查,在反洗錢非現場監管評估基礎上,年內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共對2426家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進行了反洗錢現場檢查,依法對其中的260家機構(銀行業機構168家,證券期貨業機構18家,保險業機構74家)及163名金融從業人員進行了行政處罰,各項罰款共計2198.95萬元。
3.2011年反洗錢監督管理總體情況
人民銀行系統全年對1506家金融機構開展了反洗錢現場檢查,共對金融機構和責任人的違法行為處罰1349.16萬元。
4.2012年反洗錢監督管理總體情況
2012年,為貫徹落實風險為本的監管理念,切實增強反洗錢義務主體的風險意識,進一步提高工作效率,人民銀行開展了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綜合試點,以及反洗錢監管風險評估、洗錢類型分析和風險提示等多項改革試點,取得階段性成果。
依據反洗錢監管風險評估結果,人民銀行對銀行業、證券期貨業、保險業金融機構開展了有針對性的反洗錢現場檢查工作,全年共對1 173家金融機構進行了現場檢查,對83家違規機構進行處罰。2012年3月,人民銀行發布規章《支付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將支付機構納入反洗錢監管范圍,并在上海等五地組織開展了對支付機構的反洗錢現場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