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以案釋紀】嚴守黨的組織紀律篇
文章作者:長汀聯社01文章發布時間:2024年06月17日
【以案釋紀】嚴守黨的組織紀律篇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全黨同志要“相信組織、依靠組織、服從組織,自覺接受組織安排和紀律約束,自覺維護黨的團結統一”。組織紀律是規范和處理黨的各級組織之間、黨組織與黨員之間以及黨員與黨員之間關系的行為規則,是維護黨的集中統一,保持黨的戰斗力的重要保證。
一、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
【條例規定】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七條:
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一)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黨組織作出的重大決定;(二)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問題;(三)故意規避集體決策,決定重大事項、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四)借集體決策名義集體違規。
【警示案例】
某省某州原副州長、某市原市長徐某,在工作中居高臨下搞“家長制、一言堂”,許多問題不經班子成員充分醞釀和討論就事先定調,個人主義思想嚴重。對市委作出的決定,徐某還擅自有選擇地執行。但凡與自己想法一致的,執行;但凡不一致的,就拖著不執行。有一次,市委制定了一項決議,然而徐某對此卻有另外的想法。于是,每次市長辦公會,徐某就把這個議題放到最后,一旦快要到這個議題的時候,他就會去上廁所,回來就對參會的人說:“哎呀,時間太晚了,這個議題下次再議。”這次推下次,下次再推下次,最終這件事情不了了之。
徐某身為黨的領導干部,在工作中只講集中不講民主,個人專權擅斷,拒不執行黨組織的決定,依據個人好惡有選擇地落實黨組織的決策,將個人凌駕于黨組織之上,嚴重破壞了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違反《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七條的相關規定,予以撤銷黨內職務的處分。
【案例啟示】
黨員領導干部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必須牢記不得觸犯以下四條禁止性規定。第一,不得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黨組織作出的重大決定。黨組織作出的重大決定對所有成員都具有約束力,黨員領導干部必須服從和執行。拒絕執行或者執行中擅自改變重大決定,均構成違紀。第二,不得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問題。第三,不得故意規避集體決策,決定重大事項、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第四,不得借集體決策名義集體違規。即妄圖以符合集體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序來掩蓋集體違規。
二、嚴格執行組織人事安排決定
【條例規定】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九條:
拒不執行黨組織的分配、調動、交流等決定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在特殊時期或者緊急狀況下,拒不執行黨組織上述決定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警示案例】
2015年,某省某市紀委通報了市環境保護監測站副站長苗某違反組織紀律的典型問題。市環境保護監測站領導班子成員會議安排苗某負責某公司3號線的環保監測驗收工作,但苗某拒不服從工作安排,懶政怠政,導致整體驗收工作非常被動,社會影響惡劣,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九條等相關規定,苗某受到撤銷黨內職務的處分。
【案例啟示】
黨員領導干部應當強化組織意識,嚴格履行黨員義務,認同組織、依靠組織、服從組織、信賴組織,自覺服從組織人事安排決定。任何黨員領導干部都不能超越黨組織之上,違反組織原則。對于黨組織的決定,黨員應當服從安排不講條件、執行決定不打折扣,既不能說一套、做一套,也不能按個人好惡選擇性執行,更不能對黨組織的決定講條件,提要求,堅決抵制將分管領域當成“私人領地”,拒絕組織安排、和組織叫板,挑三揀四,以各種借口跟組織討價還價的行為。
三、嚴禁違規參加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
【條例規定】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二條:
黨員領導干部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警示案例】
2017年8月1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消息,某廣播電視臺原黨委書記、臺長王某嚴重違紀被開除黨籍和公職。在王某的違紀行為中,其中兩項是違反政治紀律,拉幫結派、培植親信,搞“小圈子”,隱匿銷毀證據,對抗組織審查;違反組織紀律,個人決定重大事項,違規錄用、提拔身邊工作人員。
【案例啟示】
黨員領導干部應當牢記,第一,不得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自發成立(未經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各種聯誼會之類的組織,不得擔任這類聯誼會的發起人和組織者,不得在這類聯誼會中擔任相應職務;第二,不得借社會交往編織“關系網”,搞親親疏疏,團團伙伙,更不得有“結盟”“金蘭結義”等行為形成“小圈子”,進行非組織活動;第三,應當自覺抵制借聯誼、聚會之名,大吃大喝,更不得利用職權、公款為此類組織和活動提供贊助或者用公款報銷此類活動經費。廣大黨員要恪守紀律規矩底線,自覺遵守廉潔自律各項要求,真正使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內化于心、形成自覺。
四、嚴格依法依規選拔任用干部
【條例規定】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四條:
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親、排斥異己、封官許愿、說情干預、跑官要官、突擊提拔或者調整干部等違反干部選拔任用規定行為,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警示案例】
2015年9月,某省某縣縣委副書記、縣長范某在牽頭負責縣委全面工作期間,某市正在醞釀該縣委常委補缺人選,向范某征求意見。范某認為,時任副縣長高某工作不錯,能力較強,重用為縣委常委合適。此后,市委考察組在找范某進行個別談話,了解高某在廉潔自律方面是否存在不良反映時,范某表示未聽到高某有廉潔自律方面的不良反映。然而2015年4月至10月,范某先后三次收到徐某打來的舉報電話,反映副縣長高某存在生活作風問題,范某都說,等他了解一下情況再說。
事后,范某找高某了解情況,高某讓其放心,稱自己沒有問題;范某又向該縣常務副縣長詢問了這一情況,得到沒有聽到過相關反映的反饋。范某在市委選拔任用高某擔任縣委常委考察個別談話中,未如實向組織報告其收到的有關高某生活作風方面的舉報情況。高某在受到重用后不久,便因違紀問題被開除黨籍,取消副縣級待遇、降為科員,此事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范某收到舉報后并未如實向組織報告,導致存在問題的干部通過考察被重用,在選人用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最終讓范某受到問責:2016年2月,經市紀委常委會研究,并經市委常委會批準,決定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
【案例啟示】
在干部選拔任用過程中,黨員領導干部應當嚴守組織紀律,不準私自泄漏有關情況,不準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隱瞞或者歪曲事實真相,不準利用職務便利私自干預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不準違規突擊提拔,調整干部等。選拔任用干部不能夾雜私心、任人唯親,也不能摒棄原則說情干預、封官許愿,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在民主評議的基礎上,嚴格遵循組織程序公平公正公開開展人事變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