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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對違反組織紀律行為的處分”學習解讀

              文章作者:長汀聯社01文章發布時間:2024年06月17日

              “對違反組織紀律行為的處分”學習解讀

              組織紀律是規范和處理黨的各級組織之間,黨組織和黨員之間以及黨員與黨員之間關系的行為規則,是維護黨的集中統一、保持黨的戰斗力的基本條件,其本質要求是堅持民主集中制,貫徹落實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

              違反組織紀律的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幾類: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不落實組織決定;不按規定說明和報告;搞非組織活動;違規選任干部;違規謀取人事利益;侵犯黨員權利;違規發展黨員;違反出國(境)管理規定等。

              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章“對違反組織紀律行為的處分”共17條,增寫2條,修改7條。新增第八十條,對在黨組織紀律審查中,依法依規負有作證義務的黨員拒絕作證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情況,達到情節較重或者情節嚴重程度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直至開除黨籍的處分;新增第八十五條,明確規定在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義,存在以黨紀政務等處分規避組織調整、以組織調整代替黨紀政務等處分或者其他避重就輕作出處理行為的,視情節給予相應處分。在第八十六條增寫對在授予學術稱號中弄虛作假、違規謀利行為的處分規定,促進營造識才愛才敬才用才的良好氛圍,為推動創新人才評價機制提供紀律保障;在第九十一條對黨員雖經批準因私出國(境)但存在超出批準范圍的行為作出處分規定;等等。

              【組織紀律負面清單】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為黨組織和黨員劃定了組織紀律的“高壓線”,主要劃分為7個方面37條負面清單。

              第一方面: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

              1.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黨組織作出的重大決定。

              2.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問題。

              3.故意規避集體決策,決定重大事項、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

              4.借集體決策名義集體違規。

              5.下級黨組織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上級黨組織決定。

              6.拒不執行黨組織的分配、調動、交流等決定。

              7.在特殊時期或者緊急狀況下,拒不執行黨組織決定。

              第二方面:搞非組織活動

              8.在法律規定的投票、選舉活動中違背組織原則搞非組織活動,組織、慫恿、誘使他人投票、表決。

              9.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黨內選舉中搞拉票、助選等非組織活動。

              10.在選舉中進行其他違反黨章、黨內法規和有關章程的活動。

              11.搞有組織的拉票賄選,或者用公款拉票賄選。

              12.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

              第三方面:違反請示報告制度

              13.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隱瞞不報。

              14.在組織進行談話、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

              15.不按要求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個人去向。

              16.不如實填報個人檔案資料。

              17.篡改、偽造個人檔案資料。

              18.隱瞞入黨前嚴重錯誤。

              第四方面:違反干部選拔任用規定

              19.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親、排斥異己、封官許愿、說情干預、跑官要官、突擊提拔或者調整干部等違反干部選拔任用規定的情形。

              20.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后果。

              21.在干部、職工的錄用、考核、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和征兵、安置復轉軍人等工作中,隱瞞、歪曲事實真相,或者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反有關規定為本人或者其他人謀取利益。

              22.弄虛作假,騙取職務、職級、職稱、待遇、資格、學歷、學位、榮譽或者其他利益。

              第五方面:違規發展黨員

              23.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規定,采取弄虛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黨員條件的人發展為黨員,或者為非黨員出具黨員身份證明。

              24.違反有關規定程序發展黨員。

              第六方面:侵犯黨員權利

              25.侵犯黨員的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6.以強迫、威脅、欺騙、拉攏等手段,妨害黨員自主行使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7.對批評、檢舉、控告進行阻撓、壓制,或者將批評、檢舉、控告材料私自扣壓、銷毀,或者故意將其泄露給他人。

              28.對黨員的申辯、辯護、作證等進行壓制,造成不良后果。

              29.壓制黨員申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不按照有關規定處理黨員申訴。

              30.對批評人、檢舉人、控告人、證人及其他人員打擊報復。

              第七方面:游離、脫離組織

              31.違反有關規定取得外國國籍或者獲取國(境)外永久居留資格、長期居留許可。

              32.違反有關規定辦理因私出國(境)證件、前往港澳通行證。

              33.未經批準出入國(邊)境。

              34.駐外機構或者臨時出國(境)團(組)中的黨員擅自脫離組織。

              35.從事外事、機要、軍事等工作的黨員違反有關規定同國(境)外機構、人員聯系和交往。

              36.駐外機構或者臨時出國(境)團(組)中的黨員,脫離組織出走。

              37.故意為他人脫離組織出走提供方便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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