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遠離非法集資,拒絕高利誘惑《老人篇》
文章作者:泉州農村商業銀行文章發布時間:2019年05月22日
(一)非法集資的定義和基本特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18號),非法集資是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非法集資行為需同時具備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社會性四個特征要件,具體為:
非法性: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公開性: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利誘性: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社會性: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二)如何有效識別非法集資
1.如遇以下情形向公眾集資的,務必提高警惕:
(1)以“看廣告、賺外快”“消費返利”為幌子的;
(2)以境外投資股權、期權、外匯、貴金屬等為幌子的;
(3)以投資養老產業可獲高額回報或“免費”養老、“以房”養老等為幌子的;
(4)以私募入股、合伙辦企業為幌子,但不辦理企業工商注冊登記的;
(5)以投資虛擬貨幣、區塊鏈等為幌子的;
(6)以“扶貧”“互助”“慈善”“影視文化”等為幌子的;
(7)在街頭、商場、超市等發放投資理財等內容廣告傳單的;
(8)以組織考察、旅游、講座等方式招攬老年群眾的;
(9)“投資、理財”公司、網站及服務器在境外的;
(10)要求以現金方式或向個人賬戶、境外賬戶繳納投資款的。
2.投資理財注意事項
(1)不要輕易相信所謂的高息“保險”、高息“理財”,高收益意味著高風險。
(2)不被小禮品打動,不接收“先返息”之類的誘餌,記住天上不會掉餡餅。
(3)要通過正規渠道購買金融產品。不與銀行、保險從業人員個人簽訂投資理財協議,不接收從業人員個人出具的任何收據、欠條;購買保險過程中要盡量做到“三查、兩配合”,即通過保險公司網站、客戶熱線或監管部門、行業協會網站查人員、查產品、查單證,配合做好轉賬繳費、配合做好回訪。
(4)注意保護個人信息,關注政府部門發布的非法集資風險提示,遇到涉嫌非法集資行為及時舉報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