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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酒令”升級!公職人員4種喝酒就踩紅線,4種情形可飲酒

              文章作者:福清匯通農商行01文章發布時間:2025年06月26日

              近期,全國多地持續強化公職人員禁酒規定,引發社會各界廣泛關注。針對公眾普遍關切的“禁酒令覆蓋范圍”以及“公職人員飲酒行為如何界定”等熱點問題,本文將在全面梳理相關政策文件精神的基礎上,進行深入解讀。

              嚴禁飲酒的4種情形

              工作時間禁酒:涵蓋所有工作日的工作時間(包括午休、加班晚餐或非公務性質的同事聚餐),只要處于工作時間內,公職人員一律不得飲酒。

              公務接待禁酒:明確規定,除經嚴格審批的外事接待、招商引資以外,所有公務接待一律禁止飲酒,包含內部聚餐、上級檢查指導工作等。此禁令受限范圍包括公款購買、單位提供及私人自帶。核心要義是——公務場合,禁止飲酒。

              值班及執行公務期間:在節假日值班、外出執勤、應急待命等期間,無論身處何地,都在禁酒限制范圍內,禁止飲酒。

              可能影響公正履職的場合:嚴格禁止接受或提供任何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務的宴請飲酒。例如,接受管理服務對象宴請、參加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酒局等都屬于違規行為。

              特別提示:若觸碰以上紅線,必將受到從嚴問責,對照違規情節,可采取處罰措施從誡勉談話、通報批評、紀律處分直到開除公職。

              允許飲酒的特殊情況(需嚴格審批)

              盡管現行規定要求嚴苛,但也明確了經審批后可飲酒的特定情形:

              重大外事接待:在涉及國際交往重要場合、接待國外重要賓客等確需飲酒的外事接待特殊情形,需經主要分管分管領導簽字批準,并向紀委報備,方可按照規定標準提供酒水。

              重要招商引資活動:在正式的招商引資活動中,針對于經濟發展有重要作用的商務接待,須嚴格執行“先審批后接待”的程序后,方可飲酒。

              重大紀念活動:關于參加國家法定重大紀念活動等特殊場合的飲酒問題,在實踐中可參照相關規定或經縣級以上常委會特別批準。

              非工作日、非公務私人聚會:在非工作時間、非公務性質的純私人聚會中可以飲酒,但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 不存在管理與被管理/服務與被服務關系對象參與。
                • 不存在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
                • 嚴禁酒后駕車。

              注意:即使在上述允許飲酒的場合,也須做到:

              自律守紀:嚴禁過量飲酒致使失態或影響第二天正常工作。

              遵守規定:嚴禁使用高檔酒水。

              文明飲酒:堅持“三不”原則——“不勸酒、不逼酒、不酗酒”。

              違規飲酒的紀律后果

              根據規定,對違規飲酒行為的處分措施嚴厲且步步升級:

              首次違規:誡勉談話,參加警示教育或戒酒相關學習。

              二次違規:通報批評,啟動立案調查程序。

              多次違規或情節較重:紀律審查,調整崗位或停職等處理。

              造成嚴重后果:依法依規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提醒:單位領導履行“一崗雙責”,對下屬的違規飲酒行為負有管理責任。

              公職人員飲酒規范建議

              公務場合:堅持“無酒”原則,以茶水、飲料等替代。

              特殊應酬:如遇符合規定、確需飲酒的活動,務必提前按規定程序完成報批手續,并將批準文件存檔備查。

              私人生活:遵守“工作日禁酒令”,拒絕任何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

              工作狀態:即使在允許飲酒的場合也要注意適度飲酒,避免“隔夜酒”影響次日工作表現和精神狀態。

              文明風尚:不勸酒、不拼酒,主動勸阻需駕車的赴宴者飲酒。

              酒杯雖小,作風事大。強化禁酒規定,是守護干部成長、提升行政效能的“雙保險”。公職人員應將精力聚焦于保持清醒的政治判斷和高效的執行能力,保障公正履職。務必謹記:嚴守紀律堤壩,方可行穩致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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